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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人才缺失之我见
时间:2013-04-03  作者:Admin|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王文兵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是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是践行人才强检战略的重要举措。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工作要求越来越高,检察官队伍的状况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差距。特别是在基层检察院人才缺失问题尤为突出,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亟须进一步加大力度,综合施策,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笔者就以本院为例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检察队伍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院共有政法专项政法编制48人,现在编46人,空编2人,检察官34人,占在编人数的74%。从检察官职务上看,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5人、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1人、检察委员会委员3人、检察员17人,助理检察员7人、司法警察5人。从检察官等级分类情况看:四级高级检察官15人,一级检察官5人,二级检察官3人,三级检察官以下19人。从检察官的学历和专业结构上看,法律、法学硕士3人,本科学历43人(其中法律专业37人、非法律专业6人);其中,第一学历为本科11人(其中法律专业4人、非法律专业7人)。从年龄结构上看,35岁以下 14人,35岁至40岁9人,40岁至45岁6人,45岁至50岁10人,50岁至55岁4人,55岁以上3人。
    二、队伍现状引发的问题
    一是检察官年龄趋于老化。从统计看,检察队伍中35岁以下的年轻检察官人数比例不高,占31%,其中近三年招录的有5人。其潜在的问题,一是年龄结构不合理随着时间的推移,队伍趋于老化;二是退休人员会逐年增多,并在10至15年后出现退休高峰,队伍数量将持续锐减。
    二是检察官青黄不接。从年龄结构上看,全院45周岁以上人数为17人,所占比重为37%,其中50周岁以上人数有7人,占全院人数比重为15%,近三年新招录不能挑重担的5人,占全院人数比重11%,以上构成比例的突出问题是:检察官队伍明显老化,青黄不接,人员断档严重,后备力量不足。
    三是检察官分布不合理。从职务分类上看,一线办案人员严重不足。在我院的34名检察官中,正副检察长6人,占检察官总数的17%,除去退居二线及检察行政人员7人外,实际在办案一线的检察官只有21人,35岁以下14人中,检察员3人,助检员5人,共占检察官总数的23%,青年检察官比例偏小,长此以往可能会影响各类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是检察官流失严重。基层院人均年经济收入不足3万元,同时基层院职级待遇低,由于受领导职数与非领导职数比例限制的影响,部分基层检察干警工作20年甚至30年仍不能解决副科级待遇。这些都导致了检察人员的流失,他们有的想方设法调到其他机关或上级检察机关。 
    五检察官素质参差不齐。在34名检察官中,并不是所有人员都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他们中不乏精英“战士”,但也有一些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仍比较欠缺。 
    三、解决人才缺失的对策
引发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缓解当前基层院人才短缺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着手:
    一是健全检察官的准入制度。首先,检察机关要积极同地方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加强联系,确保进出“两畅通”。使不适合担任检察官的人员能够及时分流到其他单位,符合条件又愿意担任检察官的人员能够进来,特别是要拓宽检察人员的来源渠道,为新人进入检察机关提供空间。其次,放宽报考基层检察机关公务员条件的限制,只要具有全日制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通过司法考试者,均可以不受地域限制,参加考试,必要时,录用主管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开考比例。最后要有针对性地引进专业人才。
    二是建立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要加大从检待警力度,调动干警积极性,在现有管理体制下,要积极争取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关心,尽量满足检察机关办案和办公经费,落实检察干警职级职务等政策性待遇,真正解决当前干警职级待遇低、人心不稳的问题,解除干警后顾之忧,确保检察人员留得下,稳得住。二是要提高检察官的政治待遇,检察官等级应当与行政级别在一定程度上相脱离,笔者认为在基层检察机关不再沿袭以行政级别套用检察官级别的做法,而直接根据检察官的任职期限来评定检察官等级,以增强检察官的政治荣誉感。
    三是要坚持素质强检,向内挖掘潜力。首先要坚持开展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氛围,着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有能力、符合条件的干警到高等法科院校继续学习深造,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其次要继续加大司法考试培训力度,积极挖掘现有人员潜力,提高司考通过率。把司法考试培训作为提高检察官数量的有力抓手,当做促进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来抓。制定和落实司法考试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努力为参加司法考试的人员在时间上给予保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在精神上给予鼓励,千方百计创造良好地应考条件。最后要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兵不在多而在精”,通过选派业务骨干到省、市检察机关和高检院进行岗位锻炼,或者在本省区政法系统内部上下交流、不同地区交流挂职,在工作实践中培养锻炼干警,使他们尽快掌握业务本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是整合资源,有效利用现有人员。由于编制等方面的限制,基层院短缺人员一时不可能完全增加到位,整合现有资源、合理利用不愧为一条捷径。近年来,君山区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整合反贪局和反渎局的人员,上下一体形成合力,集中力量打攻坚战,这样做既科学整合现有资源,又有效提高了侦查职务犯罪,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的能力,也是一条解决侦查人员总量短缺问题的可行途径。
    五是健全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检察官遴选制度是近年来高检院和省级院已经开始实施的一项重大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省院已经连续两年从基层院遴选检察官充实到市院、省院等各个办案工作岗位,极大的推动了检察队伍建设。笔者认为,通过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对于新录用检察人员,先行分配到基层检察院工作。省院和高检的检察官,除了特殊人才和部分领导岗位外,一律从基层院具有一定任职年限的检察官中遴选。这样既可以充实基层检察机关的力量,又为上级检察机关选拔优秀人才提供了坚实基础,同时为基层检察官的职业发展提供了较为宽阔的道路,使优秀的检察官在事业发展上有奔头。   
    六是要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纵观先进国家经验,检察官应走职务化的道路,为此要改革现有的行政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符合检察官等级的管理体制,分别对检察官、辅助人员和检察行政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具体包括:加大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在人、财、物方面的垂直管理力度,争取做到人权、财权由上级检察机关统一管理。制定适合检察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检察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保障,按《检察官法》的规定,以检察官等级为依据,制定适合检察工作特点的工资、福利待遇,使其与公务员相区别。
    七是要建立严格的退休机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退休制度,不能要求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检察官提前退休;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检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检察员,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必要时,可以组织身体健康的退休检察官到办案力量薄弱的部门继续帮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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