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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取钱日赚千元 男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时间:2019-03-19  作者:高远|aaa@163.com  新闻来源:  【字号: | |

 

    (通讯员 高远)只要办理几张银行卡然后帮别人提取现金,每天就能得到1000元“好处费”,这样助人为乐还能发家致富的“好差事”你动心吗?

案情介绍

201810月,汪某电话联系朋友杨某称:只要杨某办理几张银行卡然后帮忙取款,每天就有1000元的“好处费”。杨某禁不住金钱的诱惑,按照汪某的指示很快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并将卡号告知汪某。116日,汪某通知杨某钱已到账,让杨某赶紧拿银行卡取款,杨某将9900元现金取出后全部交给了汪某。次日,汪某又通知杨某有钱到账,杨某再次取款20200元现金并全部交给汪某,随后汪某支付了3000元报酬给杨某。2018117日被害人梅某报警称自己被人骗了,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杨某于1130日被刑事拘留。杨某到案后交代,他当时察觉银行账户上的钱肯定有问题,但是只要帮忙办卡取钱就给这么高的回报,在利益的驱使下,抱着侥幸的心理,对于钱的来路就没有细问了。经查明杨某银行账户钱款系诈骗所得。201914日,华容县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犯罪嫌疑人杨某批准逮捕。汪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检察官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杨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财物,仍提供用于转账、取现的银行卡并帮助他人取款30100元,其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议案说理

    1、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贪图小利铤而走险帮助他人转移来历不明的赃款,一旦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2、银行卡账户是个人金融交易的凭证,不要出于情面讲义气轻易出租、出借甚至买卖自己的银行卡等金融账户。

    3、时刻保持警惕,无正当理由不要轻易“不问来源买财物、明显低价购财物、高报酬保管财物”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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