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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小课堂 什么是不当得利?
时间:2021-05-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要

董某因经营需资金周转,找到其好友王某想办法,在王某的介绍下认识了银行工作人员刘某。20131月,在刘某的引荐下,董某以自营宾馆作抵,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时至20142月,贷款到期,董某却无力偿还贷款,刘某无奈找到王某,谎称若贷款不能及时归还银行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王某遂代董某偿还了贷款本息。之后,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董某向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要点浅析

王某在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董某偿还贷款本息,使得银行对董某的债权消灭,董某属于不当得利,王某对董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董某为善意受益人,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即20142月王某代董某返还的贷款本息。

名词解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一方取得利益(利益指具体财产利益);

2、另一方受到损失;

3、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案情简要

董某因经营需资金周转,找到其好友王某想办法,在王某的介绍下认识了银行工作人员刘某。20131月,在刘某的引荐下,董某以自营宾馆作抵,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0万元。时至20142月,贷款到期,董某却无力偿还贷款,刘某无奈找到王某,谎称若贷款不能及时归还银行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王某遂代董某偿还了贷款本息。之后,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董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董某向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要点浅析

王某在无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代董某偿还贷款本息,使得银行对董某的债权消灭,董某属于不当得利,王某对董某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董某为善意受益人,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即20142月王某代董某返还的贷款本息。

名词解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一方取得利益(利益指具体财产利益);

2、另一方受到损失;

3、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一方获益无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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