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当事人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述情形下,案件受理费均应退还。
一审民事案件案件受理费的退还要件:
1、退还主体:收取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
2、退还期限: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
3、退还范围: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4、退还限制: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
案件受理费退还的特殊情形:
1、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2、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除外;
3、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4、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